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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国际合作的先行者 ——忆宋木文先生

时间:2016-10-28 08:35 点击:

10月21日,在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原局长宋木文同志逝世一周年之际,本文刊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的回忆文章,以为纪念。

宋老是我深为敬重的中国知识产权界的老前辈和资深出版家。他对文学、艺术、版权及国际知识产权问题都有深入研究与建树,是中国出版界、版权界难得的杰出人物。他为发展中国版权事业毕生耕耘、鞠躬尽瘁,不愧为吾辈和后人之楷模;在开拓和发展中国版权的国际合作方面,他勇于探索、认真实践,既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是一位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先行者。

本人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一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工作,有幸亲历了中国现代版权国际合作发展史上的历次重大事件。其中之一,也是印象最深的,就是1993年参与接待由宋先生率领的中国国家版权局代表团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访问。

当时,中国刚刚加入《伯尔尼公约》(1992年秋)不久。参与这次接待,是我调到总干事办公室工作后接受的第一个任务,也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宋木文先生。

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对这次访问非常重视,亲自审定日程,安排事无巨细,接待规格之高是空前的。中国代表团的这次访问非常成功,具有历史意义。会谈达成的一些共识与合作原则至今仍在延续,可以说是开创了中国版权国际合作的先河。宋木文先生在会谈中对中国版权事务乃至国际版权发展趋势的透彻认识和精辟见解,令包括鲍格胥总干事在内的所有参会者折服。宋木文先生的谦虚、豁达、机敏、风趣和平易近人,让人感到亲切,他言语中透出的那种希望中国版权尽早走向世界的自信和使命感,让我敬慕,至今难忘。

对于鲍格胥总干事来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2年最重要的一件事。每言及此,老先生总是很兴奋地说:“中国的加入,使《伯尔尼公约》的人口覆盖面一夜之间增长了50%,这是在《伯尔尼公约》106年的历史上还从来未有过的。”“这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历史事件。”“这一历史性成就,对于中国的文化、科学及社会发展,对于希望在全世界实现对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合理及有效保护的整个国际社会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宋木文功不可没。”

1992年9月14日—15日,鲍格胥总干事出席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版权制度国际研讨会时表示,拟在1993年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20周年之际编辑出版一部文集,以纪念该组织与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宋木文先生当即表示,中国国家版权局愿意合作并可资助和承担该文集在中国的出版。双方达成协议:《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二十年》(1973—1992)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版权局联合出版,在瑞士制版,由北京新华彩印厂和北京新华印刷厂印刷,并定于1993年9月出版。

这本图文并茂、中英文对照的大型纪念专刊,由鲍格胥总干事亲自撰稿编辑,其中收录了宋木文先生题为《中国版权制度的建设及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文章,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音容宛在,风范长存!宋木文先生对中国知识产权特别是中国版权制度建设及发展中国版权国际合作关系方面的重要贡献和不倦追求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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