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申请条件 |
1、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2、不是我市户籍,但在我市就业参保、男性不满50周岁和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已确定我市为养老待保险遇领取地的人员 |
申报材料 |
1、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转移人员,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不能查询到户籍信息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工作关系调动函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7-B8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在接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15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我市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养老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资金后(跨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3158080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办理事项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申请条件 |
1、男性不满50周岁和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 2、具有转入地户籍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已确定转入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
申报材料 |
1、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2、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转移人员,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不能查询到户籍信息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工作关系调动函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 B7-B8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经参保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个人账户及缴费期间后,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收到转入地发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3158080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给付)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给付 |
请条件 | 在市社保局参保缴费死亡的在职人员 |
申报材料 |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和个人缴费期间的票据 2.领取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能够获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的,不再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异地死亡或无法查询死亡信息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死亡注销户籍、殡葬火化证之一 5.领取人乌海农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网点名称)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7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病残及死亡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346号 |
注意事项 | 是否多地参保重复领取丧葬费待遇,需本人签承诺书 |
联系电话 | 3158080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多缴费退费)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多缴费退费 |
申请条件 | 乌海市本地重复缴费、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与乌海本地重复缴费、退休多缴费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重复缴费、退休多缴费期间如有个人缴费需提供本地缴费票据原件 3、本地重复缴费需参保人员提交退费申请书 4、本人乌海农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网点名称)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 B7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注意事项 | 本地重复缴费参保人员提交的退费申请必须写清楚保留账户与清退账户 |
联系电话 | 3158080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录)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录 |
申请条件 | 个人账户信息丢失人员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原件 2、一下三种材料之一: ①个人缴费票据原件、复印件 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③档案室查找的参保单位原始缴费申报资料(不欠费单位)或转移资料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 B7-B8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注意事项 | 若系统中变更信息和基数信息齐全,且缴费单位不欠费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和还原历史账户的原则,可直接补录 |
联系电话 | 3158080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号及其他信息变更)
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号及其它信息变更 |
申请条件 | 银行卡丢失换卡或其它信息有误的市本级退休人员 |
申报材料 |
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它错误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乌海市社保局待遇领取人员信息修改审核表》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5-B6号养老待遇发放窗口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1、《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系统中身份证号错误人员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的通知》(乌社险办字〔2014〕8号) 2、《关于因公安部户籍更改需变更参保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乌人社办发〔2015〕4号) |
注意事项 | 认真核对发放账号及发放机构 |
联系电话 | 3156059 3158079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参保人员供养遗属待遇审核支付)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参保人员 供养遗属待遇审核支付 |
申请条件 |
1、离退休人员去世,失去养老金领取资格 2、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政策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 |
申报材料 |
1、丧葬费: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能够获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的,不再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异地死亡或无法查询死亡信息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死亡注销户籍、殡葬火化证之一 2、离休干部需提供市老干局审批资料 3、文革伤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需提供文革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另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乌海市离退休职工去世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6、申报人填写《死亡申报前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确认书》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2楼南厅B6号养老待遇发放窗口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1、《关于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提供证明相关事宜的通知》(乌社险字〔2014〕23号) 2、各类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政策规定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3156059、3158079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申请条件 |
1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按月移交的已审批退休人员资料 2、个人账户记录完整、信息准确的参保人员 |
申报材料 | 在职缴费票据、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5养老个人账户窗口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乌海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
设定依据 |
1、《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内政办字〔2006〕253号) 2、《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2016〕6号) 3、《关于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12号)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3150502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申请条件 | 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原件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13-B14养老资格认证窗口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责任科室 | 稽核审计科 |
设定依据 | 自治区社保局《内蒙古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
注意事项 | 无 |
联系电话 | 3158056 |
监督电话 | 3158075 |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办理事项 |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 |
申请条件 | 属于2005年12月31日前所在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转制、下岗出中心的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原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乌海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
申报材料 |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其中一种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3.原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人员应提供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受理窗口 | 滨河区市民中心二楼南厅B14养老资格认证窗口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责任科室 | 稽核审计科 |
设定依据 | 《关于对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补贴的意见》(乌人社发〔2010〕27号) |
注意事项 | 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我市之外的人员,2010年1月已就业并按企业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和已经退休的人员,均不在补贴范围 |
联系电话 | 3158056 |
监督电话 | 3158075 |